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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应限制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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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背景   前不久,,某市交通委法制处牵头起草的《某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苏州市民政局、公安局以及城市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规定苏州市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内禁止流浪乞讨人员乞讨;让“禁讨”事件愈演愈烈的是,长沙、成都等市的救助站在媒体上发布公开信,呼吁市民不要给街头乞讨者施舍金钱。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西安一些部门也有意要“效仿”。   法律茶座第1期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江雪   特邀嘉宾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师郭升选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师张西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贞学 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车晓刚   特别观点   1.正常的行乞是人的一种权利和自由。   2.建议有关部门给正常的行乞者发放证件,将其限制在一定地段内乞讨,规范乞讨行为,以解决随之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   3.设置“禁乞区”的行为,是政府的一种任意扩大权力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因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4.一些政府部门在解决棘手问题时有一个惯性思维,即“什么事情没做好我干脆禁止就完事了”,这种思路有偷懒嫌疑。政府有责任消除产生行乞的社会原因,使贫困者能够有安定生活的保障,但设置“禁乞区”却说明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种简单的“一刀切”方式,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以禁令的方式推卸掉。   5.某些地方呼吁人们不要给乞丐施舍的行为是限制人们献爱心的行为,这会让城市在维持了“面子”的同时陷入冷漠。   6.乞讨中的硬缠强要、借机行骗、组织强迫儿童、老人行乞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律可以进行制裁,严重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议题一 行乞是个人拥有的一种自由或权利吗?   主持人:在繁华的城市街头,我们经常能看到乞讨者,其中有年迈的老人,也有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者,还有怀抱儿童的妇女。据报道,全国的行乞者浮动在近百万人。而在国外的一些大城市街头也不乏乞讨者。那么,乞讨行为是一种个人的自由或者说是权利吗?   陈贞学:什么是行乞,从字面上讲,就是在游动中求得他人施舍来维持自己生计的行为,当然也有某些特殊人群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要和精神追求而行乞。行乞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这种现象。   从法理上讲,选择某一种生活方式是每一个人拥有的自由,法律不应当对人的自由进行禁止。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都不能无边界,即不能为了个人的自由而影响他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民主、法治的含义一方面要给人自由,另一方面要对每一个人的自由作出限制,来维护整体的利益和自由,从而达到社会和谐、正常、健康的发展。如果每个人都完全自由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会陷入一种无序状态。因此,行乞也一样,法律不应当禁止它,但行乞的人也有尊重他人的义务。   郭升选: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应该自尊地活、体面地活,沦落为乞丐是一种无奈的境地,这种不光彩的、屈辱的、卑贱的生活方式是无奈的表现。因此对于这种人,我们应该同情他、施舍他。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所能见到的乞丐,已经超出了过去乞丐的范围和一般人预想的状况,许多乞丐常年在一个地方以乞讨为生,其不劳而获的收入甚至比让他从事一项正当职业的收入还多。   行乞自由如果作为一种个人行为,法律不应当作出限制,但是现在许多行乞者的行为已经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法律应该加以管制,关键要看怎么具体操作。如果是一个落入无可奈何境地的真正乞丐的话,我们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方法;如果是将乞讨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就应该有一种相应的管理方法。   张西安:在讨论行乞权之前,应该首先对行乞行为和行乞现象进行界定,我们不能根据在行乞行为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再来否定或者肯定行乞本身。对于影响社会形象的行乞、组织行乞、把行乞作为一种致富手段等情况,是行乞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但也有很多行乞行为是非常文明的,比如在莫斯科地铁里拉小提琴的行乞者、欧洲街道上绘画的行乞者,他们怡然自得,路人愿意给钱就给钱,不愿意给他也不会强要,甚至构成了这个城市的一道风景线。这是我们探讨或者设置制度时应该分清的问题。   车晓刚:对行乞和行乞行为的划分是很重要的。行乞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谋生权利的一种,等同于打工、做买卖等。行乞行为则是另一个概念,它分为恰当的行乞行为即安静的或以卖艺为手段的行乞行为,和不恰当的即强行的、侵犯他人的行乞行为。只有把这两个概念分清了,才能真正理解“禁乞”。   议题二 行乞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吗?   主持人:当人们漫步繁华的街道,或到旅游景点欣赏美景时,常常会被蓬头垢面的乞丐拦住。有时候好心情会因此一扫而光,有时候没有零钱施舍却被拦住不放而感到尴尬。有人认为,乞丐的这种行为已经影响了人们在公共场所的正常通行,因而认为损害了大多数人的权益。那么,乞丐行乞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张西安: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乞丐行乞,路人是否愿意施舍完全取决于施舍者本身。行乞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对于符合行乞本质的行为,是否掏钱的主动权在施舍方,在没有强迫的情况下,这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组织行乞、强行行乞等违背行乞本质的行为,由于它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肯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陈贞学:对于在人流量大或者一些形象窗口的地方采取坐、卧、躺等方式,特别是将行乞不是作为谋生手段而是作为一种牟利手段的行乞者,法律上应该对此作出一定限制,因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人和公众的利益。对于乞讨者,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就好像进城务工的农民一样,对于这种人有关部门能不能也给发一个类似“执照”的东西,这样能够便于管理,将其限制在一定地段内乞讨,可以避免随之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   议题三 设置禁乞区的行为是政府的一种什么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吗?是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大吗?   主持人:近期,苏州、北京等地政府部门相继出台有关政策,设置“禁乞区”,北京主要是禁止行乞者在地铁站等地乞讨,苏州则将一些繁华街道列为“禁乞区”。这种设置“禁乞区”的行为引发出赞成和反对这两种意见。那么这种设置“禁乞区”的行为是政府的一种什么行为呢?是行政立法行为吗?   张西安:政府设置一定地段为禁乞区,实际上是政府禁止一部分公民进入到一定的公共场所里面去,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政府是可以禁止某些人进入到某些区域里去的,但这局限于一定的情况下。比如说,在天安门进行国事活动时,不要说乞丐,就是普通公民在此地段内都会受到进入的限制,而不管法律是否宣示了它,因为这样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又比如说游行示威活动,其地点、时间和方式等都应受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限制,这也是可以的。具体到行乞上,如果我们基于保护城市“形象”来禁止行乞者进入特定区域的话,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行乞者不能进入公共场所。   从目前媒体上的相关资料来看,在北京制定禁乞政策的是交通管理委员会,江苏是民政局、公安局和城市管理局,从作出禁乞限制的这些主体来看,都是一些职能部门,因此从主体上来说都是不合法的。现在许多部门在解决棘手问题的时候有一个惯性思维,什么事情没搞好我干脆不让你搞就完事了,这是一种偷懒的行为。对于行乞行为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有一种责任,即要消除产生行乞的社会原因,使贫困者生活安定,但目前某些政府部门却采取了一种简单粗暴的行为,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以禁令的方式推卸掉。   议题四 设置禁乞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   主持人:反对设立禁乞区的人们认为造成乞讨的原因很多,农村以及一些城市边缘人的贫困、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等是行乞者数量众多的重要原因,而限制乞讨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嫌疑,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那么,这种设置禁乞区的行为会损害社会公平原则吗?   车晓刚:禁乞区的设置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作为一个公共区域,任何人自由进入的权利都不能被剥夺,不能因为行乞者身上脏,看着碍眼,损害了政府形象就剥夺他的权益,除非通过合法程序立法来规定。禁乞区的设立对于行乞顽疾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张西安:我认为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第一,刚才讲过了,政府的这种行为是禁止某些人进入到一个公共的领域里去,这对乞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从更深层次来讲,现在的乞丐构成中行乞者绝大多数来源于农村,而农村的贫困与城乡二元结构等都有深层的联系。为什么我们不限制乞讨者进农村,而只是限制他们进入城市?这无形之中限制了农民的某些利益,拉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这种农民与城里人的不公平。   另外,这主要还涉及到一个公权和私权关系的问题。大家公认的一个原则是,公权只要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就不能随便对私权限制。要限制的话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也就是要立法。因此对于设置禁乞区的行为,我认为是一种政府的任意扩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陈贞学:我的观点刚好相反,我认为设置禁乞区恰好保护了人们的公平权利。不恰当的行乞行为,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尊严肯定是有侵害的,因此为了保证行乞者与施舍者之间权益的平衡,对此作出一定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议题五 公民应容忍正常行乞者带来的不便,还是要求政府来管理?   主持人:国家应该允许贫困者的自救行为,还是一味禁止?公民应该容忍乞讨者带来的不便,还是有权要求政府来管理此种行为?   张西安:刚才已经谈到了,对于行乞者的禁止是不行的,一味禁止更不行了,政府要做的不是禁止,而是想办法来解决这样的事情。   对于乞讨行为中的不适当行为,有一些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解决,更严重的甚至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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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市民政局、公安局以及城市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这个《通告》不是法律、法规或是规章,只是规范性文件而已。 在本埠网上进行的关于是否赞成“设限制乞讨区”的投票中,200多张投票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人反对“设限讨区”------还是为这少部分人感到安慰。 谢谢转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 22:55: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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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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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同桌在广场遇到一个要钱的小男孩 就给了钱 结果 来了一群 他是恨死了 最后一人一毛打发的 他后来说他想打那些孩子的 但是。。。 心不忍 不过这样的样子 也真的是很够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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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胆预言:在城乡结合部、在不久的将来(有些地方已经)出现"贫民区",治安、卫生等等问题考验着政府和社会,怎么办呢?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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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那就热烈庆祝 中国已经着实的过渡到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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