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楼,你在这里犯了三个逻辑错误:一,以“人性的罪恶”来替换个体因自私而杀人的罪恶,以大概念替换小概念,这是诡辩者的惯用伎俩——当然我不是说你;我点明这一点,因为并非所有人都能理解,在一个推理之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大小直接关乎这推理的正确与否,而一个概念的这两个属性又是直接决定其适用范围的。要令一个真命题变成伪命题,最巧妙的办法无过于瞒天过海地偷换概念。
二,你没弄清我究竟在说什么,你反问的内容与我表达的内容不在一个范畴之内,或者说,你偏题了。我不是在说莎乐美的死究竟能否使她获得饶恕,我是在说她的杀人行为本身是否能够被饶恕,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正在于惩罚存在与否。前者是她已为自己的行为赎罪,但在后者里她尚未作出这种赎罪行为。我那段话是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的,而你站在前者之上向我发问——错误就在这里。
三,我没有讨论惩罚本身是否罪恶,但你就此做文章,这是第三个错误。对于罪人是否应该惩罚,只要你不是滥行宽恕者,我相信你能够正常判断。但是惩罚本身是否罪恶,这已是另外的问题,与前一个问题无关。
惩罚本身罪恶与否,由其自身进行的方式决定。我们暂时无法找到一个不罪恶的惩罚方式,这不代表罪恶就可以被饶恕。这之间的困惑与矛盾确实存在,但是困惑与矛盾不能成为思维懒惰和滥行宽恕的遁词,因为对罪恶进行宽恕与惩罚的是人类集体,而不仅仅是我们这几个个体。实际上,除非由受害者本人作出,否则滥行宽恕等于纵容罪恶,这是更大的罪恶;无论人类实际上能否找到一种不罪恶的惩罚方式,至少在观念上,必须将罪恶置于惩罚席上——这一点意义巨大,它标志着我们对罪恶的最基本的态度。
至于忏悔是否能够洗刷罪恶——忏悔往往实际上只是一种用来逃脱惩罚的骗术,并且忏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具有一点艺术上的美感罢了。只要你能看到,罪人精神上的悔恨与受害者实际上被强行施与的巨大的痛苦相比,是如何不足为道,我觉得你对忏悔的态度就应该能够清醒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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