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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anness

【历史上的今天】(5月1日):国际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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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祝花版主、vanness版主 及大家节日快乐! 20055112164725038.jpg 20055112165628559.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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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JJ!也祝大家节日快乐! 另:今天劳动节,大家都劳动了么?偶可是干了一天活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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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1834年 奴隶制在英国领土范围内被废除。 1851年 第1届国际博览会在英国伦敦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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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问“对私营企业主入选质疑之一是:‘劳模由工会系统来评选,工会代表的是劳资双方中职工的利益,对那些私营企业主,怎么可能由工会选出来呢?’”(《南方周末》)。 这应该是一个原则的问题,关系到工会是为什么人服务,就是说工会是谁的“仆人”的问题,由此,应该先看看《工会法》: 先看《工会法》中所述的工会组成人员性质:“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再看工会法中所述的工会职责:“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以上两条说明: 第一,显然,按资本要素为主要经济分配来源的私营企业主,不在工会成员的范畴,也鲜有听说私营企业主自己在自己的企业组织工会然后自己加入的怪事。倒是据报道说,几乎在全国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中,都没有成立工会,为是否成立工会的事,一些大型外国投资企业如沃尔玛还与中国工会当局发生过尖锐对立,在每年发生的私营企业主拖欠工人薪金,工伤事故索赔等事件中,私营企业的工人散打独斗,群龙无首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没有工会的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极为弱势。 第二,既然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说,工会与私营企业主的关系就应该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私营企业主代表资本的意志,维护自身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许多时候,必然发生以牺牲工人、职工利益为代价保证自身利益的行为,比如拖欠工资、延长工时、变相减薪、无理解雇等等。在此时,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人在理论上应该有自己的组织,也即工会站出来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第三,对于今年的劳模评选,许多人已经质疑其中为何有数量不少的“董事长”、“总经理”、“X长”之类人物,就在于无论是否私营企业主,这些人平时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奖励的机会与数量,都大大高于普通劳动者,更何况是私营企业主。 当然,工会法也规定了工会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若干条款,似乎表明工会有着代表企业方面利益的作用,比如“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似乎是工会承担着某些企业管理职能,与企业共进退的意思,但是,1992年起草的《工会法》当中的这些条款,显然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公有经济成分占大多数”的前提之下的,这些半强制性的“民主管理”的含意,对“改制”过后披了一张“国有资产”的公有企业来说,已经形同虚设,而对纯粹资本说了算的私营企业来说,更加根本是天方夜谭,私营企业的职工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雇佣关系,利益分配关系。 在社会经济成分私有化大潮狂呼而过的时代,工会的角色如果还停留在“公有制占主体”、“职工是企业发展和管理的主要力量”等等“惯性思维”下,不免会引出尴尬的现实来,由工会主持,为私营企业主“评选全国劳模”,就是一个不无尴尬的格局,工会是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弱势群体代表,是针对以资本力量掌握企业主导权的私营企业主的强势力量的制衡组织。在一些私有制企业,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条件得不到保障,甚至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得不到起码尊重,劳动关系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冲突十分尖锐,工会在这个关系中,必须站在普通职工一边,为职工利益说话。从这个角度看,工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主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对立面的代表。 当然,全国总工会相关人员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大呼“冤枉”,“张俊九4月21日在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上说,受表彰的私营企业主主要从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2004年在全国非公经济人士中表彰的100名‘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其他省部级劳模中产生。”(《南方周末》),一番表白,证明私营企业主的“劳模”与全总无关,全总只是个“打杂”的角色,那么,“中央统战部”评选这些富豪们当“劳模”的理由是什么呢,难道是“统战工作”搞的好,还是本身就是“统战”对象,但也未必以“劳模”冠之才能够体现“统战”呀。 张俊九书记还举出另外的一些理由,就较为“宏观”了,“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南方周末》),十六大的“指出”,当然是正确的,但十六大的“指出”还是强调了“劳动”二字,草民觉得,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的“劳动者”,固然“都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尊重”形式富人们都要“均沾”一份,因为他们的“复杂劳动”带给他们的物质“尊重”、精神“尊重”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单就“劳动模范”而言,还是应该理直气壮地倾斜给、甚至独享于普通劳动者。 “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2004年在全国非公经济人士中表彰的100名‘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不就是富豪们独享的么,在100名“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可有普通工人、农民的份?“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的嘉奖,不就是特别地“尊重”了富豪们么。别人得不到的,他们有,别人有的,他们还要得到,这是什么逻辑。 由工会主持评选的“劳模”,由于富豪们的“首次”,带来的是工会的尴尬,同样也是“劳模”的尴尬,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富豪的工厂中每天工作12个小时甚至16个小时的民工们,与主要靠资本要素获得利益的老板,谁是“劳动模范”。 现在的劳模大都带着个“长”字、“总”字,大家对此纷纷议论,认为这些“长”和“总”哪能配当劳模呢?意思要“民工”来当劳模,出现一些“民模”。可是,民工当劳模实在是“空口无凭”,找来找去,根本就找不到一个可当劳模的民工。 为什么现在的劳模这么难找呢?我认为,劳模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下根本就没有什么劳模。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同样是劳动者,但各人的劳动态度和热情是不同的,劳动技能和智慧是有差异,因而,劳动者彼此的贡献也就悬殊。可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管劳动者的贡献多大,各人所得的劳动报酬却相差无几。计划经济虽说是多劳多得,但劳动贡献跟劳动报酬是不相等价的。 若是长期这样下去,计划经济就势必不能激励劳动者的热情。于是,就有必要以荣誉来弥补劳动的不等价,除了劳动报酬处,还用荣誉来激励劳动者的热情。用公式表示:劳动贡献=劳动报酬+劳动荣誉。 于是国家有全国劳模,各省有各省的劳模,各级地方政府都评出各种先进、荣誉来激励劳动者。劳模是计划经济下一种激励手段。 市场经济就无需这种的荣誉。一切劳动都是等价劳动,劳动者付出多少劳动就会得到等价的报酬。同样,劳动者也是待价而沽,寻找等价的工作。有时,劳动者的所得小于他的劳动付出,劳与酬不能等价,然而这并不代表这位劳动者作出贡献,可以被评为劳模;相反,在市场经济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的所得低于他的劳动付出,那就说明这位劳动者正被他人剥削了。试想想,如果一个劳动者处于被剥削的地位,那意味着他已丧失成为劳动的主人,这样的劳动者又怎么能当劳模呢?这就是为什么民工不能当劳模的原因,因为民工刚好处在这样的地位。 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还保护了创造者和发明人的权益,使他的发明与他的收益等价。他会因为自己的发明而一夜暴富。这样的发明者,已经与劳模的特色脱节了,又怎能评为劳模呢? 例如,倪志福发明了“倪志福钻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他只有贡献份,没有收益的利,评他为劳模是理所当然的,他也当之无愧。若是在市场经济下,他就不会傻傻的只谈贡献,而是要争取收益的权利。他肯定会申请专利,从发明中获取大把大把的钞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倪志福还能被评为劳模吗? 郝建秀发明了“郝建秀工作法”被评为劳模,这个劳模她当之无愧。可是,福特也发明流水线,但他只能发大财,就难以被评为劳模。如果现在的私营企业,也有人发明了科学的工作方法,可与“郝建秀工作法”、福特发明的流水线相媲美,那他却难以被评为劳模。为什么?他与郝建秀相比,就在于公私之别。私营企业的新工作法,虽然带来巨大效益,但它是为资本家作贡献,发明者也只能向资本家索取报酬和荣誉。 现在北京的清洁卫生肯定比时传祥那个时代要好得很。然而,我们却看不出环保队伍中还能评出什么劳模。这里的一切只是照着市场而运作,清洁工人向市民索取卫生费,为社区服务,他们每天照常工作,用劳动获取报酬。在这里,只存在劳动、服务、工薪等概念,不需要什么政治色彩,不需要凭着劳模拿腔作势。由于市场经济的等价劳动,劳动者的工作效率比劳模还更高。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下,大家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罢了;或者,有的劳动者已退落为弱势力群体,不再成为劳动的主人。劳动者已不再有资格成为劳模了。 于是,权力和资本开始插手劳模阵营,蚕食劳模这一荣誉,渐渐的“长”、“总”、“星”也当起了劳模。首先,权力开始垄断劳模的评选,并以劳模自居,占据劳模这一政治资源和荣誉。这些权力者当选为劳模,恰好象征着劳模已经开始衰落。 私企老板成为劳模,更与劳模的精神相悖。他们虽然有贡献,他们的财富也多,回归社会的也多。可是他们的钱从哪里来呢?无外是从劳动者身上剥削来的。他们是劳动者的剥削者,这样的人也当劳模,那简直是对劳动者的嘲弄。 若是推选姚明等明星为劳模,那肯定让劳动者汗颜。想想明星们的收入,一般劳动者积累几代几世,也没法与他们相比拟。这样的明星评为劳模,他们能成为劳动者学习的楷模吗?如果劳动者也把姚明等明星当成学习的劳动楷模,那肯定要把人的牙齿笑掉。 虽然这些人也有巨大的贡献,但是,有贡献的不见得就能评为劳模,劳模还得保持劳动的本色,要有劳动热情、劳动精神。可是,现在的劳模逐渐失却了劳动者的本色,变成了这些权力者和资本者头上的政治桂冠。 以前的劳模是那些付出许多许多劳动,而获得很少很少收益的人;而现在的劳模,却是那些获得许多许多收益,而付出很少很少劳动的人。生长在权力和资本光环下的劳模,又怎么能保持劳动者艰苦奋斗的本色呢?又哪里能成为劳动者可以学习的楷模呢? 要问现在有没有劳模,回答是有的,但已是很少了,也许个别角落还是有劳模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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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广州和青岛分别遇到一位姓葛的女士和一位姓李的先生,他们都来自美国,是美国某著名企业的劳工权益保护调查人员。他们的工作很奇特,竟然是专门保护韩资企业中的中国劳工的劳动权利。中国大陆劳工的劳动权利保护应该是中国政府的事,何劳美国人操心?他们的这个说法引起我浓厚的兴趣。 大陆改革开放特别是九十年代中韩建交以来,鉴于中国大陆广阔的市场和廉价的劳动力,韩资企业潮水般涌向中国大陆,特别是胶东地区,每一个乡镇都有开发区,党政干部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招商引资,连公检法机关、甚至银行、学校等事业单位都有招商引资任务。各地招商引资的招数也是花样百出:有的突破法律规定承诺减免税款,有的不要土地出让金白送建设用地,有的建立红灯区改善投资软环境等等。一句话,只要外商来投资,什么花样都能想出,什么苛刻的条件都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韩资企业中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就根本提不到政府的考虑范围 最初到大陆投资的韩国企业,受自己国内的法制环境影响,对待中国劳工相对来说基本过得去:工资一般都在1000元以上,都能足额按时发放;劳动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加班发给加班费。时间一长,企业老板发现中国的劳动法规中国人自己也不当回事,根本就是废纸一张。最大限度攫取利润的资本家本性决定了他们也不肯傻乎乎的去遵守中国的劳动法规。于是,劳动合同不签了,工资降到了300-400元,劳动时间却提到了10几小时以上。肆意拖欠工资,随意开除工人、拒绝提供劳动保护设施、拒不缴纳劳动保险费的事情天天发生,愈演愈烈。好端端的现代化企业变成了一个个血汗工厂。 韩资企业的胡作非为渐渐引起了职工的反抗,由于没有工会组织,通常零散的抗议根本对老板形不成威慑,成规模的罢工又往往带来严厉镇压。 在这样的劳资纠纷中,当地政府总是旗帜鲜明的站在企业老板一边,一位官员毫不掩饰的申明:外资企业是政府的纳税人,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而那些捣蛋的职工却要破坏我们招商引资的大好环境! 当然也有职工尝试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是,无论是对劳动仲裁庭还是人民法院来说,招商引资都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没有哪个裁判者敢得罪党政领导轻易判外商败诉。在这种情况下,劳工的案子往往会被以各种借口拒绝立案,或久拖不决,劳工只能望案兴叹。 韩资企业的劳工干不下去,只有一条路,离职。这一点,相对于中国广大的劳动力市场,根本不能对企业老板形成制约,反倒给老板提供了不交劳动保险的借口。于是,在胶东的韩资企业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韩资企业每个月都在招工,招工的条件越来越苛刻,可韩资企业的大门口总是挤满了应聘的打工者。 由于从中国劳工身上榨取了大量血汗,韩资企业的产品成本大大下降,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大获优势,这种状况引起了美国人的注意。在资讯及其发达的电子时代,靠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获取超额利润的秘密很快被发现了。 靠奴隶式劳动获取利润、提升市场竞争力,与现代人权理念格格不入,这大大的伤害了美国人的价值观念。美国劳工部官员、美国的人权学者、律师、法学家异口同声声讨这种野蛮的剥削行为。美国著名的耐克公司等诸多跨国公司派出调查人员进驻与美国公司有业务关系的韩资企业,对劳工劳动保护、职业训练、人身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评,对每一个条目进行打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美国公司轻则取消订单,重则解除合作!在美国人的严厉监督下,继续无视中国劳工人身权利胡作非为的韩资企业就只能倒闭,关门大吉。 据李先生说,在青岛的几十家韩资企业已经纳入了美国公司的劳工权益保障监督体系,这些企业的中国劳工全部建立了独立工会,独立工会与美国公司驻华调查人员建立了畅通的网络联系,一旦发生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美国公司就会立即发出警告,直至实行制裁。 笔者相信,美国人的这种做法将大大促进中国劳工的劳动权利保护,改善中共劳工的人权状况。可是,美国公司能够影响的只有区区几个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韩资企业,青岛的其他韩资、日资、法资、新(加坡)资企业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中国占半壁江山的私营企业甚至某些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严重程度不比青岛的韩资企业好到哪里。这些企业的几千万劳工,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总不能也指望美国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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